《條例》于2010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是我國第一部將國際環境公約轉化國內法規的條例,為我國履行《議定書》、實現ODS淘汰及管控目標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和工作依據,為國家提供了一個全面有效管理ODS的框架和體系。
近年來,隨著國際公約新進展和國內履約實踐,對《條例》修訂提出了現實要求。生態環境部于2019年啟動《條例》修訂,形成了《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共六章 50 條,其中修改 37 條,新增 13 條,刪除 4 條。主要修改內容包括增列氫氟碳化物,修改《條例》名稱;建立準確定義和用途分類,實現精準管理;完善管理體系,突出源頭管控;銜接現行法律法規,豐富監管措施手段;強化法律責任,確保有違必罰、罰必有依;完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可持續削減淘汰。
據了解,自1991年加入《議定書》以來,中國已全面停止了全氯氟烴(CFCs)、哈龍、四氯化碳(CTC)、甲基氯仿(TCA)和甲基溴(MBr)五大類消耗臭氧層物質(ODS)受控用途的生產和使用,超額完成第一階段含氫氯氟烴(HCFCs)淘汰任務,如期實現了《議定書》規定的各階段履約目標。截至目前,中國已累計淘汰ODS約28萬噸,占發展中國家淘汰總量的一半以上,為全球履約成功貢獻了中國力量。

在線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