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目標是,“到2025年,競爭性領域和環節價格主要由市場決定,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科學定價機制全面確立,能源資源價格形成機制進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價格調控機制更加健全,公共服務價格政策基本完善,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價格政策體系基本建立”。
有關天然氣領域的價格改革,主要為石油天然氣價格以及管輸價格兩個方面。《方案》提出,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方向,根據天然氣管網等基礎設施獨立運營及勘探開發、供氣和銷售主體多元化進程,穩步推進天然氣門站價格市場化改革,完善終端銷售價格與采購成本聯動機制。積極協調推進城鎮燃氣配送網絡公平開放,減少配氣層級,嚴格監管配氣價格,探索推進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市場化。結合國內外能源市場變化和國內體制機制改革進程,研究完善成品油定價機制。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層面,則要適應“全國一張網”發展方向,完善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出臺新的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辦法,進一步健全價格監管體系,合理制定管道運輸價格。
中國石油大學(北京)教授劉毅軍對經濟觀察網表示,兩者之間聯系緊密,現階段的著重點在于后者,即管網的定價問題,涉及管道、儲氣庫和接收站等基礎設施,這也是目前政府定價管理更為偏重的層面,這一領域自身的發展也在逐步完備的過程中。
1997年,陜京輸氣管線的價格由政府統一核定,實行“一線一價”、“新線新價”。在此之前效法鐵路的方式,按照運距核定價格。
2016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正式下發文件,在跨省天然氣管道領域實施《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和《天然氣管道運輸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上述辦法要求以管道負荷率75%作為計算企業天然氣管道總周轉量的判斷依據,管道負荷率高于75%按實際運輸氣量計算總周轉量,負荷率低于75%則按75%對應的氣量計算總周轉量,最后由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除以年度總周轉量計算確定管道運
價率,每3年校核調整一次。這意味著自2017年起,除個別區域外,均按照“一企一率”模式定價。
再看天然氣價格的市場化,最早可以追溯到2005年,劉毅軍表示,早期價格較低,實際是將其提升至合理的水平,因而從操作角度而言較為簡單。現在更多地需要從價格機制角度考慮這一問題,其復雜性也有所提升。過去強調通過天然氣價格改革倒逼結構性改革,在推進過程中發現,倒逼的機制不再能夠發揮出較好的作用,價格是結構改革的結果。結構改革的重要性由此凸顯。結構改革除上游主體的多元性,還牽涉管網的問題,涉及價格的厘清和規則的制定。
“從政策的歷史沿革可以看出,政府對石油天然氣領域的價格監管更多地趨向于管網的領域。”劉毅軍表示:“相應的部門對問題的認識和其中所蘊含的困難看得更清晰:改革具有長期性。大框架是,市場對于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天然氣產業鏈是一個完整的價格體系,天然氣價格和管輸費用這兩部分是其中有機聯系的整體,這個價格體系是結構改革的結果,結構改革遠不是能夠一蹴而就的。我們開始著眼于關鍵環節,如管網的管容分配以及定價等問題,以此為抓手,逐步推進。我們至少找到了一個關鍵環節。”
卓創資訊天然氣市場總監國建對記者分析指出,從當前狀況看,天然氣市場化改革的第一步正處于國家管網業務的落實階段,即所謂的“管住中間”,按照市場化改革的原則和方向來看,也需要兩步走,因為管不住中間就放不開兩頭,而放不開兩端,只管住中間反而和改革初衷背道而馳,因此管網的業務落實和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形成需要協同推進,“兩條腿走路”。只有管網的業務愈發常態化,同時逐步放開兩頭,才可以逐漸推行石油天然氣的市場化定價,促進上下游直接交易對接。
目前市場已經有所嘗試,管道氣定價普遍分為合同內及合同外兩種,合同內主要是以政府管制為主的市場凈回值定價模式,也就是所謂的門站價基準。合同外的部分,價格會體現一定的市場化屬性,尤其是現在管道氣定價逐漸形成同液化天然氣市場的聯動,也不失為市場化定價的一種嘗試。
國建表示:“液化天然氣市場是相對標準的大宗市場,市場的競爭屬性較強,液化天然氣市場和管道氣市場的聯動性非常好,但是目前能夠體現市場化定價的僅是合同外的量,算是一個小試點,跟最終的市場化格局還存在一定距離,要實現最終的市場化改革,確實不是一蹴而就的,要逐步進行。”
《方案》提及“積極協調推進城鎮燃氣配送網絡公平開放”,這是此前綱領性文件中沒有涉及的說法,目前涉及的國家管網業務劃歸主要還是跨省長輸以及省網環節。國建表示,城市燃氣的配送網絡在城燃企業之下,推進城鎮燃氣配送網絡公平開放相當于解決最后一公里的公平開放問題,這部分還需要更加合理,全面且具體的機制或規范等來支持。
需要解決諸如低利用率管道的開放;對于管輸能力不足情況下,管道建設與燃氣特許經營權的沖突;對于配氣環節配氣費的核準等等眾多問題。

在線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