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僅限制造商投標,本次招標不接受聯合體投標。
2、投標方具有獨立簽訂合同權利和履行合同能力,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等行政許可,投標人已完成和正在執行同類(類似)項目業績,并在人員、設備生產、資金等方面具有相應的能力
3、工藝條件適應性
本次采購的應急吸附系統吸附劑(柱狀活性炭)用于污水處理場VOCs治理提標改造項目,用于吸附污水處理場有機廢氣中的VOCs,使用條件如下:
3.1原料性質:
本裝置的原料主要是來自污水處理場高濃度區域產生的VOCs廢氣,主要污染物為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總烴等,根據現場經驗及人工采樣和在線監測數據分析結果,提標改造項目設計入口非甲烷總烴在2000mg/Nm3,最大峰值為5000mg/Nm3,高濃度氣體部分設計氣量為20000Nm3/h,主要性質見表3-1。
|
編號 |
名稱 |
單位 |
數據 |
|
1 |
流量 |
Nm3/h |
20000 |
|
2 |
溫度 |
℃ |
40 |
|
3 |
壓力 |
KPag |
8 |
|
4 |
非甲烷總烴 |
mg/Nm3 |
≯5000 |
|
5 |
苯 |
mg/Nm3 |
≯100 |
|
6 |
甲苯 |
mg/Nm3 |
≯50 |
|
7 |
二甲苯 |
mg/Nm3 |
≯20 |
|
8 |
硫化氫 |
mg/Nm3 |
10 |
|
9 |
氨 |
mg/Nm3 |
2 |
表3-1 原料性質
3.2產品性質:
吸附劑作為應急處理系統使用,要求滿足48 小時的吸附處理要求,處理的廢氣符合《石油煉制工業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31570-2015)表 4 大氣污染特別排放限制的規定,見下表所示。
|
序號 |
污染物項目 |
排放指標,mg/m3 |
|
1 |
顆粒物 |
<20 |
|
2 |
二氧化硫 |
<50 |
|
3 |
氮氧化物 |
<100 |
|
4 |
苯 |
<4 |
|
5 |
甲苯 |
<15 |
|
6 |
二甲苯 |
<20 |
|
7 |
非甲烷總烴 |
<120 |
表3-2 產品性質
3.3操作條件
|
項目 |
數值 |
|
操作溫度,℃ |
40 |
|
操作壓力,KPag |
8 |
|
設計溫度,℃ |
80 |
|
設計壓力,MPag |
0.15 |
|
壓降,kPa |
≤5 |
|
安裝環境 室外 |
室外 |
|
安裝位置 |
土建基礎 |
表3-3 操作條件
4 技術性能保證
(1)吸附劑(柱狀活性炭)作為應急措施,要求原料條件在不高于表3.1的條件下,吸附劑(柱狀活性炭)的連續運行時間不少于 48h。
(2)應急吸附系統中裝填的吸附劑(柱狀活性炭)連續運行的 48h 內廢氣出口指標不得超過表3.2的要求及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
(3)投標方提供的吸附劑(柱狀活性炭)運行過程中不會出現高溫自燃等情況。
(4)連續運行的 48h運行周期內,吸附劑(柱狀活性炭)保證壓降不超過5kPa,在實際操作負荷(氣量)為設計負荷的 60~110%時能夠正常操作,并達到規定的技術指標。
5吸附劑(柱狀活性炭)最低性能指標要求如下:
|
項目 |
數值 |
|
規格 |
4mm柱狀炭 |
|
四氯化碳吸附率(CTC) |
100% |
|
苯吸附率 |
>55% |
|
機械強度 |
>95% |
|
水份 |
<10% |
|
灰分 |
<12% |
|
裝填密度 |
0.38~0.44 g/cm3 |
5、投標方需具有近二年(2019年1月1日至開標之日),國內石油煉制企業污水處理場有機廢氣(VOCs)處理裝置(氣量不小于20000m3/h)中,直接使用柱狀活性炭吸附,或后置柱狀活性炭吸附的使用業績≮3套次。提供的業績應附供貨合同或應用報告,方為有效業績。(有效證明文件中至少應包括:貨物品種、規格、數量、用戶名稱、銷售時間、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未滿足上述要求的業績為無效業績。)對偽造、變造業績的投標人,永久取消其參與公司招標的資格。
6、提供吸附劑(柱狀活性炭)的物化性質、出廠分析單、合格證以及使用說明書、安全技術說明書、過期產品處置方法、產品質量標準及檢驗方法。
7、提供工業使用方案。
8、在使用過程中,現場發生任何非人為的技術問題,必要時技術服務人員應24小時到達現場進行無償的技術服務。
9、在使用該產品過程中,所有與使用該產品有關的數據分析,均以中國石油大連石化公司質檢計量中心分析數據為準,以此數據判定該產品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 附件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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