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由于我國科學技術水平明顯提高,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規模也在逐漸增長,總體呈現良性發展的態勢。但是伴隨發展而來的問題就是部分科研儀器設備利用率不高,個別高校、企業和研究機構出現儀器閑置不用的狀態。
為了從源頭上避免儀器設備重復購置,提高利用效率,我國實行“查重評議”的方法。在有關單位申請購置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預算時,提請負責審核批復儀器設備購置事項預算的部門或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查重部門)按本辦法規定對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學科相關性、必要性、合理性等進行評議。
這里所說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主要是指利用中央財政資金購置的單臺(套)價格在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及其他科技活動的科研儀器設備。
其中,符合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無同類儀器設備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其功能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設備但機時飽滿(原則上年平均機時達1200小時以上),無法滿足當前研究需要;申購單位及所在地區雖有同類儀器設備,但由于實驗性質和條件所限不適合共享;申購儀器設備為在線儀器設備或對已有設備的配套和升級改造等四項條件之一的建議購置。
若具有申購單位及本地區現存同類儀器設備較多且功能可以滿足當前研究需要,可以通過共享支撐當前研究(一般按照現有共享儀器設備利用機時不足1200小時來判斷);申購儀器設備與本項目的研究方向不符;對申購儀器設備刻意拆分、打包或未使用規范名稱;申購單位缺乏合適的專職/兼職實驗管理人員、儀器設備操作人員四種情況之一的不建議購置。
通過《方法》的實行,有利于規范中央級新購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查重評議工作,減少重復浪費,促進資源共享,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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